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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安全知识百问】100.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何审批程序和要求?

发布日期: 2025-04-02  来源:科学技术局 字体:    打印 分享: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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