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15       发布机构:科学技术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市政府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69922582-7/2020-02860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作用,我们依据《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张财字〔2018〕201号),对《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张科字〔2018〕11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6日

 

 

 

 

 

 

 

 

 

 

 

 

 

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依据《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张财字〔2018〕20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张家口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工作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维护 "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 (以下简称 "工作平台" )的日常运行;发布申领、兑现通告,受理投诉;负责创新券运行监测,提出政策修改建议;负责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监督督导以及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和兑付;同时履行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张家口市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对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以下为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

(一)河北省省级创新券科技服务提供机构均自动获得张家口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二)京津冀未入选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的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CMA或CNAS证书)、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两名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师)和科技服务类机构(仅限于张家口市域内注册)自愿申报,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后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有效期三年。

第四条申报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信息(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机构类别、服务类别、服务内容等)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

(三)相关资质证明

(四)开展创新服务的相关案例及证明合同等

(五)开展各类服务收费价格表

(六)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张家口市域内注册并正常纳税,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 );

(三)与服务提供机构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支持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

技术开发: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提供的科技服务;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技术转让: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提供的科技服务。

试验测试服务: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和法定检测活动除外)。

创新方法培训企业组织的创新方法培训活动。

科技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各类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申报咨询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支持比例

第七条创新券一般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创新券每次依据服务合同总金额按支持比例申领,一个创新券发放周期(从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下拨到下年度收回)申领各类科技创新券补助总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合同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科技创新券全额补助;业务合同金额高于5万元的,超出部分再由科技创新券补助50%,企业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年度最高申领科技创新券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科技咨询服务" 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每项合同补助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万元;项目(平台)咨询服务合同每项补助创新券额度不超过0.5万元。

科技型企业开展的创新方法培训合同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创新券,最多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创新服务合同中创新服务机构为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的,需先使用省级科技创新券,剩余额度再由市级创新券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申领、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根据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公告,企业向工作机构申领科技创新券。

(一)企业申领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工作平台多次申领。创新券每次限按服务合同额支持比例申领。企业登录工作平台,填写《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附件1),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2.创新服务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3.服务收费价格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明码标价的创新服务,应提供价格收费标准、非创新券服务的实际收费佐证材料。专利权转让涉及到中介机构的,中介结构提供服务收费价格标准。

4.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诚信承诺书(附件2、3)。

5.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6.申领了省级科技创新券的项目,市科技创新券自动把补助额度留给企业,企业不需要再次申领。

(二)申领审核

创新劵工作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事业单位在线"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等,对合同双方资质、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核查。审核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内容包括:

1.申领企业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完整性、一致性;

2.申领企业是否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服务合同中所用企业名称与在工作平台注册时所用名称是否一致;

3.创新券申领用途和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附 合同的信息一致性;

4.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是否属于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

5.创新券使用金额是否符合按支持比例;

6.申领企业是否列入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等栏目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7.合同的内容是否在支持范围内。

 

第六章 兑 付

第十一条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

提出兑付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附件4);1.在线填写《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3.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附件5);4.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5.企业开展的创新方法培训 服务需要提供培训专家资料,培训内容,现场照片,专家费用凭证(劳务费,住宿费,车票等)。

6.申领省级创新券的项目只需提交兑付申请书(自拟)。

7.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一个创新券发放周期,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兑付2-3次。服务合同未完成或错过最后兑付时间创新券自动作废。具体兑付时间以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兑付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兑付材料审核

(一)工作机构首先对兑付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1.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2.依据服务结果确认创新券的实际用途与创新服务合同一致;

3.兑付申请期是否符合细则要求;

4.创新券使用比例是否符合细则要求。

(二)工作机构组织专家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上传评审结果。评审专家由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行业专家对创新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进行审核,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付金额和发票等进行审核。

专家评审主要是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内容包括技术服务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服务收费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审定后,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于7个工作日内下达创新券兑付批复文件,由创新券工作机构按市科学技术局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实际兑付的创新券总额8%在预算安排的创新券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用券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关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二)取消相关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也不推荐省级相关政策支持。

(三)视情况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

(四)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张科字〔2018〕116号)《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对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张科字〔2018〕12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发布前已发的创新券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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